(2015)象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国新与虞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新,虞思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543号原告李国新。被告虞思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新诉被告虞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新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该款),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丽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魏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