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建生与杭世平、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098号原告赵建生,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杭世平,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艳,女,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杭世平之妻。原告赵建生与被告杭世平、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杭世平所有的一辆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建生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杭世平所有的一辆小型越野客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征远审 判 员 张园园人民陪审员 王栓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