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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建生与杭世平、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098号原告赵建生,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杭世平,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艳,女,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杭世平之妻。原告赵建生与被告杭世平、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杭世平所有的一辆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建生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杭世平所有的一辆小型越野客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征远审 判 员  张园园人民陪审员  王栓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