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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575号原告李某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邹某于2015年3月21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即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故本案因被告邹某死亡,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高信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