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575号原告李某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邹某于2015年3月21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即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故本案因被告邹某死亡,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高信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