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毅诉高阳探望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高阳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刘毅,男,��于1980年7月7日,汉族,住南召县留山镇。被告高阳,女,生于1980年3月3日,汉族,住南召县白土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毅与被告高阳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毅以已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亚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褚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