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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毅诉高阳探望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高阳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刘毅,男,��于1980年7月7日,汉族,住南召县留山镇。被告高阳,女,生于1980年3月3日,汉族,住南召县白土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毅与被告高阳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毅以已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亚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褚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