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一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 某 诉 陈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833号原告黄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150元,本院退回原告黄某150元。审判员  XX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董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