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 某 诉 陈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833号原告黄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150元,本院退回原告黄某150元。审判员 XX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董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