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陈晓萍与郑哲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萍,郑哲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14号原告陈晓萍,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翁扬伦,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被告郑哲清,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萍与被告郑哲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萍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萍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陈晓萍负担。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叶长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