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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陈晓萍与郑哲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萍,郑哲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14号原告陈晓萍,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翁扬伦,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被告郑哲清,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萍与被告郑哲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萍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萍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陈晓萍负担。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叶长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