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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民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毛和贵与江山市江山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和贵,江山市江山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和贵。委托代理人:洪璐,衢州市平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毛益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山市江山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何家山***号。法定代表人:邵雄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江山市贺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毛和贵为与被上诉人江山市江山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4)衢江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毛和贵及其委托代理人洪璐、毛益琴,被上诉人江山市江山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4)衢江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晓龙审 判 员  吕秋红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姚月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