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强与张强、张其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强,张其勤,张启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471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馆陶县政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敬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忠民,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桥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张强,农民。被告张其勤。被告张启江,1961年12月9日。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强、张其勤、张启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贾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