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立他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政民与陈楷、汪静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政民,陈楷,汪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立他字第00014号原告李政民。被告陈楷。被告汪静。原告李政民诉被告陈楷、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以原告李政民的父亲李立系该院干警,该院不便审理本案为由,提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原告李政民的父亲李立系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干警,该院不便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同宝审 判 员 仲伟强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XX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