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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立他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政民与陈楷、汪静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政民,陈楷,汪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立他字第00014号原告李政民。被告陈楷。被告汪静。原告李政民诉被告陈楷、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以原告李政民的父亲李立系该院干警,该院不便审理本案为由,提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原告李政民的父亲李立系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干警,该院不便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同宝审 判 员  仲伟强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XX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