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右江区国土资源局与韦秋莹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右江区国土资源局,百色市右江区百毕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右江区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百毕砖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右江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韦秋莹行政处罚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右江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国土资源局右国土资罚字(2012)第02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刘桂龙审判员 张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罗正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