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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潘秀金与刘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秀金,刘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潘秀金,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李杰升,广东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磊,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审被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温兆强。委托代理人:黄燕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戎。委托代理人:黄燕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潘秀金因与被上诉人刘磊、原审被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上诉人潘秀金于2015年3月25日以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上诉人潘秀金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秀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潘秀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建须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黄玉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嘉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