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一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侯会娜与李会茹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会茹,侯会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会茹,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灵山镇灵山村。委托代理人郝军国,住曲阳县。委托代理人程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会娜,农民,住曲阳县。委托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会茹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会茹之委托代理人郝军国、程勇,被上诉人侯会娜,之委托代理人刘英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且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曲阳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纪芳代理审判员 张峰先代理审判员 付术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