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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郑金爱、安中升与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爱,安中升,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赵胜强,陈翠花,丁厚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初字第64-4号原告郑金爱。原告安中升。被告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工业路688号。被告赵胜强。被告陈翠花。被告丁厚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爱、安中升诉被告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赵胜强、陈翠花、丁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担保的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的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的查封(详见查封清单)。审判员  杨秀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秦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