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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华,王宝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陈艳华,女,住平泉县。被告王宝锋,男,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孟庆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