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华,王宝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陈艳华,女,住平泉县。被告王宝锋,男,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孟庆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