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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珠海市裕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裕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120号原告珠海市裕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罗光洲。委托代理人谢志坚,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锦兰,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姚辉镇。原告珠海市裕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柏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锦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多次以采购单形式向原告采购相关化工原料。采购单中约定了物料编号、物料名称及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原告在确认订单后依约向被告履行交货义务,并在送货单上明确付款方式为购货日起60天内付清,在规定时间未付清货款,有权每月按未付货款金额的10%收取违约金。被告员工收货后在送货单上签收确认并加盖收货章。依据双方确认的对账单,截至原告起诉之日,付款期限届满的货款合计为81920.5元。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没有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此外,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货款为8012元,合计总货款达89932.5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已表明其在剩余货款履行期到来后也将不履行合同,构成逾期违约,原告有权向其主张所有货款89932.5元。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支付拖欠货款89932.5元;二、被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月未付款金额的10%自2015年1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三、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采购单,证明被告向原告采购货物的事实;2、送货清单,证明原告履行交货义务;3、对账单,证明被告确认货款的事实。被告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缺席,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因缺席而未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证据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采信的书证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确认未付原告2014年8月份至12月份各月货款金额如下:2014年8月货款7450元,2014年9月货款17960.5元,2014年10月货款21625元,2014年11月货款23150元,2014年12月货款19747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采购单、送货单及对账单记载,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成立,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被告确认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并与原告核对、确认货款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对原告因而提出要求被告给付尚欠货款89932.5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送货单上约定“所售商品必须在购货日起60天内付清该货款”,由于双方交收货物后,于每月对当月发生的货物交易额对账确认,因此,付款期限应从双方对账确认货款日起算。亦即原告要求从每批货收货日后60天开始计算违约金的主张不当,违约金应从每月对账日后第60天为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珠海市裕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货款89932.5元。二、被告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珠海市裕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各月货款发生额为本金,分别从对账日后第60天起按每月10%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各月货款违约金计算金额及起算时间如下:1、2014年8月货款7450元从2014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2014年9月货款17960.5元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2014年10月货款21625元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2014年11月货款23150元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2014年12月货款19747元2015年3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1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2281元,由被告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柏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曾志远附:裁判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