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新民初字第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吴斌与唐迎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斌,唐迎春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246号原告吴斌。委托代理人顾建霞,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迎春。委托代理人胡秋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吴斌诉被告唐迎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斌负担。审判员 尹建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昌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