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民初字第00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郝某某诉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0590-1号原告郝某某,女,1973年8月4日出生。被告王某甲,男,1971年5与18日出生。被告王某乙,女,1973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郝某某诉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王某甲名下位于西安市大学南路边家村地段黄金屋小区1407号房屋一套及王某乙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劳卫路中段一号凯旋城小区9号楼2901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郝某某自己所有位于府谷镇河滨西路兴茂家园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府谷镇字第1579**号)及郝某某自己所有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69号19幢3单元30602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曲江新区字第1150102022-1-19-30602~1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某甲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边西街2号黄金屋住宅楼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100106016-10-1-121**),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告王某乙购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西何家村10号凯旋城小区9号楼12901号房屋一套(合同号Y13005369,预售证号2012223),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秀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