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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林军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808号罪犯林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65年7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锡滨刑初字第04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89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认为,罪犯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该犯社会表现很差,家庭管控能力较弱,仍有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综上,刑罚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已履行一万元整,依法向本院建议将罪犯林军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签订虚假合同的方法共同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2012年以来,罪犯林军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该犯在服刑期间已经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罚没款收据、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并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已经履行全部财产刑,但由于社区不同意对其进行假释,假释后社会效果不好。综上,为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教育改造罪犯,应对罪犯林军不予假释,继续留监执行剩余刑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军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明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