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民初字第00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黎晓芽、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黎晓芽,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0216-1号原告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树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国辉,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燕燕,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晓芽,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被告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余市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子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栩雅,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黎晓芽、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合计2235元,由原告新余市建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卒理代理审判员  张 可人民陪审员  刘九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