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二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谢宏连与甄元胜、武道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宏连,甄元胜,武道霞,甄浩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0091号原告:谢宏连,男,1965年8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刘龙,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甄元胜,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武道霞,女,1965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甄浩然,男,1990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武道霞、甄浩然共同委托代理人:甄元胜,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谢宏连与被告甄元胜、武道霞、甄浩然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华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德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