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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高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马西旺与石砚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西旺,石砚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372号原告:马西旺,男,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委托代理人:张鹏,威海高新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砚池,男,户籍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西旺与被告石砚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西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亦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