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六娣与程付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六娣,程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37-1号申请执行人李六娣。被申请人程付生。申请执行人李六娣依据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16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程付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程付生于2015年1月5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本院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1620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六娣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驳回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六娣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蔡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