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恢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与方运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方运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恢字��00016-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徐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方运山,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运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11月21日作出的(2008)宣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运山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于2011年元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运山给付借款5000元及截止2010年11月8日的利息3383.1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5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方运山外出打工,暂无执行财产,2011年11月29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查明被执行人方运山在银行有存款,该银行存款本��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运山银行存款人民币10673.6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