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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鄢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鄢陵县海城出租车一队与被告夏华、漯河市通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陵县海城出租车一队,夏华,漯河市通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鄢民初字第59号原告:鄢陵县海城出租车一队。住所地:鄢陵县北关。法定代表人:段民,该车队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贺伟,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华陂镇寺后赵村陈寨铺村。身份证号:412825198805192931。被告:夏华,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黄庙乡王老庄村128号。被告:漯河市通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鄢陵县海城出租车一队因与被告夏华、漯河市通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鄢陵县海城出租车一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陵县海城出租车一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明代理审判员  曹亚凯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振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