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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034号原告:程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程某乙,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诉被告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程某甲诉被告程某乙赡养费纠纷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程某甲负担。审判员  夏东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