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034号原告:程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程某乙,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诉被告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程某甲诉被告程某乙赡养费纠纷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程某甲负担。审判员 夏东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