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韩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韩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刘某甲(刘某某妹妹),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韩某某(刘某某弟妻),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薛恩玲,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韩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刘某甲、韩某某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