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清辰与张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辰,张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70号原告:李清辰,1968年8月7日,个体工商户。被告:张磊,1985年12月19日,个体工商户,(德城区迎宾路1号火车站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辰诉被告张磊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张磊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顺利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磊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姜秀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