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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清辰与张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辰,张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70号原告:李清辰,1968年8月7日,个体工商户。被告:张磊,1985年12月19日,个体工商户,(德城区迎宾路1号火车站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辰诉被告张磊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张磊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顺利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磊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姜秀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