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1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李军实与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实,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1327-1号申请执行人李军实,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文涛。本院在执行李军实与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737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后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至本院,其中案款30000元,执行费350元,本院已将全部案款30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132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