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云南恒力基础有限公司与通海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人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恒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通海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通海鸿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恒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普建林,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萍,女,1979年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玉溪市红塔区李琪镇康井村委会下戴井**幢*号。系云南恒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严尔防,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通海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鸿伟,任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通海鸿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鸿伟,任总经理。申请人云南恒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海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通海鸿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云南恒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通海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通海鸿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付清申请人云南恒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10306元;申请人云南恒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通海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通海鸿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开发的通海时代花园住宅小区折价款或者拍卖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6953元,执行费145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明确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通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4)通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丽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振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