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常玲玲与刘德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玲玲,刘德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甘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常玲玲,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金庄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刘德岗,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姚店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执行常玲玲与刘德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甘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德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德岗支付申请执行人常玲玲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王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田建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