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15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友菊与朱大庆,张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菊,朱大庆,张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589-2号原告刘友菊,女,汉族,生于1955年12月9日,居民,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成帅,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大庆,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9日,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张选英,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28日,高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原告刘友菊诉被告朱大庆、被告张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友菊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朱大庆、被告张选英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大庆、被告张选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友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友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友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潜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