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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350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岳彩运人民陪审员  刘世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雪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