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布和哈达、朝鲁门、乌力吉申请执行布和巴特尔、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和哈达,朝鲁门,乌力吉,布和巴特尔,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布和哈达,男,蒙古族,1982年1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朝鲁门,男,蒙古族,1965年4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乌力吉,男,蒙古族,1956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布和巴特尔,男,蒙古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其其格,女,蒙古族,1980年9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布和巴特尔、其其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布和巴特尔、其其格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布和巴特尔、其其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布和巴特尔在东乌珠穆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布和巴特尔所有的在东乌珠穆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336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乌吉斯古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包 文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