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2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金堂与王国平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堂,王国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976号原告陈金堂,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卫红,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国平,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堂诉被告王国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金堂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金堂撤诉。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陈金堂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