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147号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三佰饲料店与梁小兵,梁稚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三佰饲料店,梁小兵,梁稚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147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三佰饲料店,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六和胡须木林。经营者李细明,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梁小兵,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梁稚武,住址同上。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三佰饲料店诉被告梁小兵、梁稚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两被告已全部履行本案债务,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三佰饲料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430元、保全费1160元,合计2590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三佰饲料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苏佳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