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曲民初字第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曲民初字第0147号原告郁某。委托代理人井建国,泰兴市广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某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