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5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9���26日出生于陕西省丹凤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丹凤县资峪镇庙沟村**号。2013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老赵”(在逃)预谋盗窃电动自行车,遂窜至临潼区人人乐超市西门口,“老赵”将于某某停放在人人乐超市西门口的雅马哈电��车车锁打开,张某某将电动车推离原地,二人骑所盗电动车返回西安,“老赵”将所盗电动车变卖,被告人张某某分得赃款400元挥霍。经鉴定:被盗雅马哈电动车鉴定价格为3087元。2、2014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老赵”预谋盗窃电动自行车,遂窜至临潼区人人乐超市西门口,“老赵”将蒋某停放在人人乐超市西门口的绿驹电动车车锁打开,张某某将电动车推离原地,准备离开时被当场抓获,“老赵”逃离现场,被盗电动车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绿驹牌TDR106Z型电动车价格为259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二、非法所得3087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小婷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邢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