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贵祥与王中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祥,王中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00087号原告:陈贵祥,男,1963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石台县。被告:王中文,男,1973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石台县。原告陈贵祥与王中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陈贵祥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陈贵祥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案件受理费减、缓、免申请,且也无其他正当理由。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凌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跃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