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6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树江与刘国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672-1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江,男,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国滨,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茌平县。王树江与刘国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国滨在XXXXXXXXXXXX号账户上的存款3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刘 峰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