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六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夏汉平与俞岳祥、王志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汉平,俞岳祥,王志全,舟山市万龙昌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六商初字第3号原告夏汉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雄凯,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岳祥。被告王志全。被告舟山市万龙昌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浦西D-11-02地块。法定代表人系被告王志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汉平诉被告俞岳祥、王志全、舟山市万龙昌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汉平以原告与被告王志全、舟山市万龙昌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汉平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汉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80元,减半收取5240元,由原告夏汉平负担。审 判 长 李向锋代理审判员 丁 龙人民陪审员 沈富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臧超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