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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尹某甲与鞠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甲,人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尹某甲,男。法定代理人尹某乙,男。委托代理人刘世伟,男,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人鞠某某,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胶少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内容与执行依据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少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驳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