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朱本忠与董俊廷、王宗岩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本忠,董俊廷,王宗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朱本忠,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个体,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代理人:徐莉,女。(原告之妻)被执行人:董俊廷,���,汉族,1978年7月26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王宗岩,男,汉族,1979年4月3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申请执行人朱本忠与被执行人董俊廷、王宗岩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临江林区基层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董俊廷、王宗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本忠赔偿款人民币36492.32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4.80元,共计人民币37297.12元。被执行人董俊廷、王宗岩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经查询银行、临江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临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董俊廷、王宗岩二人无机动车信息,被执行人董俊廷、王宗岩无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董俊廷名下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王宗岩名下临江市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人民币1364.56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行人董俊廷、王宗岩于2015年2月16日自动履行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将被执行人王宗岩名下临江市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元,扣划至临江林区基层法院账户。2015年3月23日将人民币135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本忠。申请执行人朱本忠已实际受偿人民币3350元,未受偿人民币33947.12元。本院2015年3月6日召开执行听证会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当事人。听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本忠就剩余欠款人民币33947.12元与被执行人董俊廷、王宗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俊廷、王宗岩于2015年3月份起,每人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本忠赔偿款人民币300元,二人共计人民币600元,至将所欠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3947.12元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林区基层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新才执行员  付福成执行员  孙有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卢艳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