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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6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73)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平,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645-1号申请执行人张良平,苏州市人,住苏州市。被执行人刘文,镇江市人,住江苏省。申请执行人张良平与被执行人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文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良平借款本金7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30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刘文的工资、资金、福利等所有薪金收入人民币72831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戴遐宾审判员 潘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子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