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平与张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平,张俊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64-1号原告:吴平。被告:张俊青。原告吴平与被告张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兆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严兆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文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