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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周旺林与哈尔滨盛世北方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旺林,哈尔滨盛世北方大件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周旺林,男,1955年11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委托代理人周子涛,男,1988年7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被告哈尔滨盛世北方大件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伟,哈尔滨盛世北方大件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爱谊,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旺林与被告哈尔滨盛世北方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旺林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旺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12元,减半由原告承担2656元。审判员  翟晋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沁军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