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史金柱与徐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金柱,徐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史金柱,男,194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徐吉平,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史金柱与被告徐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史金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金柱以“与被告徐吉平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金柱负担。审判员 汤巧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