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杰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25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杰,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因吸毒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第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杰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黎灏、被告人陈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贩卖毒品的事实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杰先后多次在其租住的重庆市万州区三峡医专教师宿舍15号楼3单元302房间、万州区学府广场等地向陈某某(1999年12月22日出生)、石某(1997年8月1日出生)、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杰在万州区百安坝学府广场附近向向某某贩卖100元冰毒。2.2014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杰在学府广场再次向向某某贩卖100元冰毒。3.2014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杰在其租房内向陈某某贩卖200元冰毒。4.2014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杰在学府广场向向某某贩卖50元冰毒。5.2015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杰在万州区三峡医专教师宿舍楼门口向向某某贩卖50元冰毒。6.2015年1月11日晚,被告人陈家在其租房内向石某贩卖100元冰毒。公安机关在陈杰租房内查获白色晶体状物质4.48克,经检验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已依法予以扣押。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5年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杰在其租房内,容留陈某某、石某共同吸食冰毒。公安机关在陈杰租房内查获吸毒工具水瓶一个,并依法予以扣押。另查明,被告人陈杰被刑事拘留前因本案实际羁押一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尿液检测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杰的供述、证人陈某某、石某、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封存检材笔录及相关照片、辨认笔录、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杰还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杰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当从重处罚。其还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杰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其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48克及吸毒工具水瓶一个予以没收销毁;被告人陈杰的违法所得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邬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人民陪审员 李先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合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