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王春、王锐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王春,王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147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任清尧,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新文,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王春,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锐,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与被申请人王春、王锐发生借款纠纷,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春、王锐名下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王春、王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春、王锐名下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肖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