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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国斌与吕湘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07号原告马国斌,男,汉族,1972年8月30日出生,住广州市萝岗区。被告吕湘江,男,成年,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斌诉被告吕湘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斌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吕湘江没有提出反诉,原告马国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国斌负担。审 判 长  林 燕代理审判员  杨清岚人民陪审员  刘伯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邓伟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