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国斌与吕湘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07号原告马国斌,男,汉族,1972年8月30日出生,住广州市萝岗区。被告吕湘江,男,成年,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斌诉被告吕湘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斌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吕湘江没有提出反诉,原告马国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国斌负担。审 判 长 林 燕代理审判员 杨清岚人民陪审员 刘伯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邓伟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