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终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洪俊利与张新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胜,洪俊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胜,男,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黄俞之,山西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俊利,女,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委托代理人南晋斌,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新胜与被上诉人洪俊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新胜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4)迎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新胜的委托代理人黄俞之、被上诉人洪俊利及委托代理人南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4)迎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冯金林审判员 牛晓斌审判员 张林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傅 雪 来自: